(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869号原告赵某某,女,出生于1971年2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清战,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出生于1973年8月9日,汉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长 肖均锋审判员 陈洪之审判员 杨树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常新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