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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869号原告赵某某,女,出生于1971年2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清战,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出生于1973年8月9日,汉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长  肖均锋审判员  陈洪之审判员  杨树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常新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