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商)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孟庆红与王东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红,王东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商)初字第00709号原告孟庆红,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新建,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田,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原告孟庆红与被告王东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少武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红的委托代理人孙新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东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庆红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7年被告急需资金建房,找到原告借款,累计共借500000元,2007年12月4日出具借条一份;2009年8月24日被告因被法院强制执行向原告借款805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805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东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王东田与孟庆红系朋友关系。自2005年始,王东田因建房、做生意等累计向孟庆红借款500000元,2007年12月4日,王东田向孟庆红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孟庆红现金五十万元整。王东田在借款人处签字。2009年8月24日,王东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孟庆红现金八千零五十元整。王东田在落款处签字。王东田在出具欠条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孟庆红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二张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王东田向孟庆红出具借据的行为证明了王东田向孟庆红借款的事实存在,故王东田与孟庆红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王东田经催告未偿还孟庆红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孟庆红要求王东田偿还508050元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东田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东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庆红借款五十万八千零五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四十元,由被告王东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樊少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晓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