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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4年11月30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南县看守所。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晓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谭某先后三次在失主文某的车内、四次在文某的店内实施盗窃,共盗得钥匙一串、芙蓉王香烟一条、散装黄芙蓉王香烟八包、蓝芙蓉王香烟一包、索尼DSCHX9数码相机一台、黑色公文包一个。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226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1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谭某趁文某的面包车未上锁之机,窜入车内,在副驾驶座前的抽屉里盗窃了一串钥匙(共八片钥匙,含文杰店铺门钥匙);2、2014年11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谭某窜至失主文某位于洞庭明珠建材市场开的店铺,用之前在文某车上偷来的钥匙找开门店,在店内收银台的抽屉内盗窃黄芙蓉王香烟一包和蓝芙蓉王香烟一包。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7元;3、2014年1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再次用盗来的钥匙开门进入文某店内,在店内盗窃黄盖芙蓉王香烟七包和黑色公文包一个,包内有黑色索尼DSCHX9数码相机一台。随后谭某将相机和公文包以30元的价格卖给鲁某。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800元;4、2014年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又一次用盗来的钥匙开门进入文某店内,在店内收银台的抽屉里盗窃黄盒芙蓉王香烟一条。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30元;5、2014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仍然用盗来的钥匙开门进入文某店内,但未盗窃到财物;6、2014年1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见文某的车辆停在店子附近,就趁机窜至副驾驶座上实施盗窃,但尚未盗窃到财物便被文某发现,谭某在文某的指责下离开车辆;7、2014年11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谭某再次窜至文某车辆上实施盗窃,在车内盗得一些证件,谭某拿证件离开后随手将证件丢弃在文某家附近。2014年11月30日,失主文某发现店内财物被盗后,找到正在南县南洲镇“德尔惠网吧”上网的被告人谭某,在失主的质问下,谭某承认了上述盗窃事实,并将相机、公文包及证件追回交还给失主。失主随即将被告人扭送至南县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失主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谭某的供述与辩解;扣押笔录、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文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部分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到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泱泱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