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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喜军与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喜军,宋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赵喜军。委托代理人邢福超,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喜军与被告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2元,减半收取856元,由原告赵喜军承担。审判员  张殿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尹丽丽第2页共1页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