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喜军与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喜军,宋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赵喜军。委托代理人邢福超,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喜军与被告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2元,减半收取856元,由原告赵喜军承担。审判员 张殿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尹丽丽第2页共1页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