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段德滨申请孔令红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德滨,孔令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段德滨,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孔令红,地址浑江区。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段德滨申请孔令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孔令红应支付申请人段德滨案款101150.0元,承担执行费1417.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划至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浑执字第34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杜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金红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