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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唐计安与唐树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计安,唐树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二初字第00183号原告:唐计安,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金凤良,蚌埠市蚌山区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树侠,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计安诉被告唐树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计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唐计安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