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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赖志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志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志坚,男,1982年11月19日生于江西省石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石城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志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志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4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赖志坚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两轮燃油助力车途经江西省石城县横江镇秋溪村红家垄路段时,不慎与行人赖某发生碰撞,造成赖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赖志坚驾驶无牌两轮燃油助力车行经肇事路段:1、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上路行驶;2、醉酒驾驶;3、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赖志坚与被害人赖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赖某及其家属于2014年12月24日出具谅解书,对赖志坚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赖志坚从轻处罚。另查明,2014年12月17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赖志坚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赖志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赖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赖志坚的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志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赖志坚醉酒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赖志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志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青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隆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