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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法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金祥与郭宝荣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祥,郭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法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赵金祥。被执行人郭宝���。申请执行人赵金祥与被执行人郭宝荣为借款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乐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宝荣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查封房产暂无法处置,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乐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