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法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金祥与郭宝荣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祥,郭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法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赵金祥。被执行人郭宝���。申请执行人赵金祥与被执行人郭宝荣为借款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乐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宝荣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查封房产暂无法处置,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乐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