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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袁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袁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52号原告龚某某,女,汉族,1966年1月19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袁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7年3月24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郫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姜晓香本院收到原告龚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