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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终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县宏裕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岳云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县宏裕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赵岳云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终字第1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吉县宏裕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彩云,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妍洁,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岳云。委托代理人:XX,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县宏裕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岳云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县宏裕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军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彩云、李妍洁,被上诉人赵岳云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重审。(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遆海鹏审 判 员  吉 磐代理审判员  贾芝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