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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72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74年,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晋某某,女,生于1976年,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