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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棋为与陈定秋、陆艳、郝艳新、刘亚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棋,陈定秋,陆艳,郝艳新,刘亚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498号原告:张棋,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陈定秋,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陆艳,女,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郝艳新,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刘亚君,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张棋为与被告陈定秋、陆艳、郝艳新、刘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希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希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