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义乐与杨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乐,杨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245号原告:王义乐,男。被告:杨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乐与被告杨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义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义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王义乐承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迪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