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刑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胡海义危险驾驶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刑终字第00031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安徽省绩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绩溪县,现住安徽省绩溪县。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7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经绩溪县人民法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5)绩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皖JE58**小型普通客车,从绩溪县吴家山往卫海桥安置区方向行驶,至215省道177KM+670M路段时,因遇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致车辆失控坠翻至扬之河畔人行道上,造成胡某某受伤、皖JE58**小型普通客车部分损坏及亲水平台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绩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胡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胡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48mg/100ml。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舒某、方某某等的证言;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结果报告;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抽血视频光盘;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其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胡某某上诉称:1、酒精含量测试不准确,其是中午喝的酒,事故发生是在晚上,抽血过程其也不知道;2、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3、其有家庭需要照顾,还有工厂需要管理。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相关证据证实。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胡某某未提出新的证据,故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关于胡某某称酒精含量检测不准确的意见,审理认为: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有胡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医务人员程某某签字确认且侦查机关对抽血过程进行了录像并制作了光盘,提取的血样均用真空试管保存,以上证据证实血样的提取、保存规范有效;提取后侦查机关及时委托了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血样进行检测,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均具有相关资质,检测结果明确,侦查机关依法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了胡某某,胡某某一审过程中对检测结果亦未提出异议。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合法有效且本案案发系因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闻到胡某某有明显的酒气,二审中胡某某关于酒精含量检测不准确的意见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胡某某是否有家庭成员需要照顾及工厂需要管理,与本案无关,据此要求从轻处罚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248mg/100ml,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予以从重;胡某某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态度等因素,对其量刑并无不当,胡某某关于一审法院量刑过重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燕审 判 员 谢 振代理审判员 潘成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赵建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