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廊坊博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振宇、王建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博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振宇,王建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90号原告廊坊博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法定代表人韩国治。被告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法定代表人于佳君。被告郭振宇。被告王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博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振宇、王建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王建国非本案适格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建国的起诉。审判员 吴 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