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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碧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梅宏江与薛会玲、舒鹏、薛义、朱丽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宏江,张XX,薛会玲,舒鹏,朱丽娅,薛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碧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梅宏江,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口县人,住江口县。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住江口县。被执行人薛会玲,女,1987年9月4日出生,苗族,住铜仁市碧江区。被执行人舒鹏,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丽娅,女,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薛义,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梅宏江与薛会玲、舒鹏、薛义、朱丽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5)碧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0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经查,本院另案受理了张XX申请执行朱丽娅、薛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碧执字第50号),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5)碧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被执行人朱丽娅、薛义应履行支付申请人张XX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各方执行当事人于2015年1月2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内容为:1、被执行人薛会玲、舒鹏、朱丽娅、薛义尚欠梅宏江人民币20万元。朱丽娅、薛义尚欠张XX人民币10万元,共计30万元。被执行人薛会玲同意以自己购买的贵州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天都小区15幢1单元302号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00036**号)建筑面积102.5m2。以作价34万元抵偿给梅宏江和张XX。该房交付后变更登记在梅宏江的名下。该房按揭贷款有18万元,涉过户费1.5万元,房屋维护金0.5万元,共计20万元,加上欠申请人两人借款尚欠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房屋折抵34万元,本案执行终结。另尚欠欠款人民币16万元,由被执行人薛会玲、舒鹏、朱丽娅、薛义共同偿还梅宏江。从2015年起每年支付2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付清欠款为止。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对方可另行诉讼要求不分期全部履行。2、被执行人用房折抵支付张XX的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由张XX自行与梅宏江处理支付,本院不再执行。上述以物抵偿的房屋已于2015年1月22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梅宏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薛会玲所有的所购贵州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天都小区15幢1单元302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2.52m2(合同编号2010003695号)作价人民币34万元,抵偿申请人梅宏江和张XX借款人民币30万元。该房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执行申请人梅宏江。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梅宏江须持本裁定书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变更过户登记手续。三、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5)碧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和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5)碧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宝审判员  张玉文审判员  刘玉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忠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