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4号原告谢某某,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符某某,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承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被告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1月经他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17日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2012年9月21日生育一男孩符某淇。婚后,由于被告经常在外赌博及包养二奶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发生争吵,2014年8月分居生活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被告赔偿给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元。被告符某某辩称,婚姻构成及子女成情与原告所诉的一致。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有好,双方在同一公司工作至今,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经他人介绍相识,2011年11月29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2年5月17日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2012年9月21日生育一男孩符某淇。生育孩子后因一些小事双方发生争吵,致2014年8月份分居生活至今。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被告赔偿给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元。案经调解达不成协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符合结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属合法有效的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现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小事误解致互不信任、互相猜凝所致,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谅解,多多关心对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仍有和好希望,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提诉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符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承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明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