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行执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5号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聊城市奥博轴承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聊城市奥博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执审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果园街**号。法定代表人:高保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庞永旭。委托代理人:李茜。被执行人:聊城市奥博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烟店镇杨烟店村。法定代表人:杨俊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聊城市奥博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博轴承公司)因未接受调查询问劳保监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听证通知,申请执行人、奥博轴承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杨俊峰到庭参加听证,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审查期间,因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并自愿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碍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终结执行。审 判 长 李晓杰审 判 员 张荣昌人民陪审员 宋善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廉玉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