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7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朝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  朝  升审 判 员 王  福  俊人民陪审员 滑  培  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董昆朋(代)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7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