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秀延与被执行人庄玉东冻结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秀延,庄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544-1号申请执行人:孔秀延,女,193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庄玉东,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孔秀延与被执行人庄玉东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孔秀延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庄玉东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庄玉东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庄玉东的银行存款17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