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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铁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张强、李海英、莱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张强、李海英、莱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铁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被执行人:张强、李海英、莱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青铁执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莱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因被执行人莱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莱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 青审判员 翟文慧审判员 陈鲁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慧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