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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陶振才与吴金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振才,吴金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87号原告陶振才,男。被告吴金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振才诉被告吴金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振才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振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