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陶振才与吴金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振才,吴金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87号原告陶振才,男。被告吴金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振才诉被告吴金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振才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振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