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四终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潘洪涛与宋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洪涛,宋国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四终字第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洪涛,男,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前郭尔罗斯蒙古自治县。委托代理人:XX,吉林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国民,男,195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潘洪涛与被上诉人宋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潘洪涛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洪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白业春代理审判员 谷 娟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