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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素荣与郑州申泰置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荣,郑州申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41号原告李素荣,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徐其宏,男,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民警,住郑州市。被告郑州申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科技创业广场1号楼2层B205.206。法定孙表人刘更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夏松山,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荣诉被告郑州申泰置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李素荣负担。审判员  吕璐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龚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