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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曾昭新与吴昌陵,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1855号原告曾昭新,男,汉族,1955年1月22日出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马学林,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住所地:秀山县中和街道。法定代表人:袁德伟。被告吴昌陵,男,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曾昭新诉吴昌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昭新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昭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697元,由原告曾昭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伍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