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被告石晓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石晓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311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E座28层。法定代表人:谭仁孝,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辉,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工作人员,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石晓涛,男,1972年9月16日,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被告石晓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智宇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担。人民陪审员 王智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