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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寿、庞菊莲与王振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寿,庞菊莲,王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王寿,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庞菊莲,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振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振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振明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寿、庞菊莲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20000元,执行费1700元,共计121700元。但被执行人王振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振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振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振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志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