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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邓世锋与何世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世锋,何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邓世锋。委托代理人周远志,广西其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世华。申请执行人邓世锋与被执行人何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何世华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何世华已履行完其所应负担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晓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