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济宁源畅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王通修理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源畅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王通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286号原告济宁源畅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传雷。被告王通。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源畅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源畅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通名下的鲁H×××××小型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如明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通名下的鲁H×××××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玉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秀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