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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18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内蒙古蒙得利经贸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蒙得利经贸有限公司,柴x,柴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1858-3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蒙得利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瑞波,经理。被执行人柴x,无职业。被执行人柴xx,个体。被执行人王xx,个体,系柴建军妻子。本院于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临法执字第18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柴xx河套农村商业银行国泰分理处(账号:8504801xxxxxxxxxx96775)的存款4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柴建军河套农村商业银行国泰分理处(账号:8504801xxxxxxxxxxx96775)存款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曲佑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