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初字第04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4437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2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车辉,重庆市荣昌县吴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唐某某,男,1982年12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24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叶 波审 判 员 胡兴凤人民陪审员 周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代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