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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初字第04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4437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2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车辉,重庆市荣昌县吴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唐某某,男,1982年12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24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叶 波审 判 员  胡兴凤人民陪审员  周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代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