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商初字第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陈一群与陈一群、浦金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陈一群,浦金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商初字第01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中路86号。负责人范冕,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戈卫东,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一群,职业不详。被告浦金民,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与被告陈一群、浦金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依法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负担。审判员 俞建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梅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