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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全某与郭某甲、郭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全某,郭某甲,郭某乙,陈某,郭某丙,苏某,郭某丁,郭某戊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全某,中保华安(上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甲,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范北村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乙,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范北村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范北村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丙,西安市公交总公司第六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范北村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范北村居民。法定代理人郭某丙,西安市公交总公司第六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范北村居民。法定代理人郭某乙,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范北村居民。上诉人全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甲、郭某乙、陈某、郭某丙、苏某、郭某丁、郭某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全某于2015年2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全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全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元由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筱滢代理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书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