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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刑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袁强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强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刑执字第237号罪犯袁强林,男,生于1982年8月21日,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武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强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经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维持对其定罪处刑后,交付执行。2011年、2013年5月被本院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甘谷监狱于2014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在劳动中,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的奖励。2013年被监狱评为劳改积极分子。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记功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强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强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红审 判 员  汪 文代理审判员  闫青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程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