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黄小凤与张上忠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凤,张上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黄小凤,女,生于1966年7月31日,汉族。被执行人张上忠,男,生于1960年6月6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岳池民初字第31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上忠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上忠在金融储蓄银行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仕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 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