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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托民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鄂尔多斯市盛世金农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郝随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盛世金农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郝随福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托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盛世金农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世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郝随福,男。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文光,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盛世金农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郝随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盛世金农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盛世金农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盛世金农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盛世金农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双麒审 判 员  陶德胡人民陪审员  黄海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查如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