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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调确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长金与钟向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长金,钟向蓉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调确字第3号申请人陈长金,男,生于1973年6月10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申请人钟向蓉,女,生于1969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初中文化。上述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俊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长金、钟向蓉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2月5日在江油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协商婚生女陈某某由陈长金监护抚养。因陈长金常年在外地务工,无法照顾陈某某,故双方就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产生分歧,酿成纠纷。经江油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于2015年2月10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如下:一、婚生女陈某某的抚养权由2013年2月5日在江油市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男方监护抚养变更为由女方抚养监护,女方自愿承担陈某某的抚养费。二、男方享有对婚生女陈某某的探视权,女方不得干涉。三、男女双方都有正确教育婚生女陈某某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长金与钟向蓉经江油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调解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确认如下:申请人陈长金与钟向蓉于2015年2月1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确认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罗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