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申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根发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根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00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吴根发。再审申请人吴根发因起诉不予受理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荆州中民立终字第000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根发申请再审称:1.中国建设银行属于国有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吴根发是企业干部,其不是正常的提前退休,而是建行监利支行弄虚作假,以吴根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为由办理病退,导致养老金减少8%,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吴根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吴根发原曾任监利县毛市公社党委书记,1987年经中共监利县组织部研究同意,中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荆州地区中心支行委员会批准,担任建行监利支行行长,1992年后任建行监利支行正科级调研员,其身份属于国家干部。直至1998年1月退休,并无证据证明吴根发的职务性质发生改变。因此,吴根发与建行监利支行之间有关退休问题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所调整的民事纠纷范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对吴根发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吴根发所称退休问题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处理。综上,吴根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根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冬丽代理审判员 丘 平代理审判员 陈艳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