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远与焦作盛荣矿业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焦作盛荣矿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066号原告李远,男,33岁。被告焦作盛荣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慕建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诉被告焦作盛荣矿业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远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4元减半收取6502元,由原告李远承担。审判员 刘征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郝筱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