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杜冬燕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冬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19号罪犯杜冬燕,化名李小燕,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焦作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冬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于2013年4月25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杜冬燕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杜冬燕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2年2月,被告人杜冬燕伙同自己的母亲朱盘英、马秋霞(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密谋后杜冬燕化名李小燕并编造虚假身份,以结婚为由,至同年3月份止,共骗取武陟县圪当店乡毛庄村村民马某某八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朱盘英、杜冬燕的亲属向马某某退赔五万元,取得了马某某的谅解。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冬燕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获表扬1次,2014年5月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郑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杜冬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并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冬燕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西云审判员 :李景昌审判员 :刘瑞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苏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