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民初字第0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柏平、范永元等与刘雷雷、胡丽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平,范永元,金翠金,范某某,刘雷雷,胡丽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649号原告柏平。原告范永元。原告金翠金。原告范某某。法定代理人柏平,系范某某母亲。委托代理人瞿国平(代理上列四原告),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尧(代理上列四原告),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雷雷。被告胡丽丽。本院受理原告柏平、范永元、金翠金、范某某诉被告刘雷雷、王广亮、胡丽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审理中查明王广亮于2014年7月19日已死亡,户口已注销。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平、范永元、金翠金、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建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陶振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