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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抗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沈慧荣与孙玉泉股权转让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慧荣,孙玉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抗字第6号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沈慧荣。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孙玉泉。申诉人沈慧荣与被申诉人孙玉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1)浙湖商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沈慧荣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15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浙检民(行)监(2014)3300000113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庆华代理审判员  张静静代理审判员  阮 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倪芸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