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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民初字第8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许金科与芗城区西桥街道南星村第三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科,芗城区西桥街道南星村第三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芗民初字第8897号原告许金科,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哲锋,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芗城区西桥街道南星村第三组。代表人杨亚义,组长。委托代理人郭敏锋,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金科与被告芗城区西桥街道南星村第三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金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雅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