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垦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博州农五师明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窦红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州农五师明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窦红根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博州农五师明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精河县沙山子。法定代表人张建光,该公司经理。被告窦红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州农五师明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窦红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州农五师明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窦红根的银行存款928665.49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博州农五师明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窦红根的银���存款928665.4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娜提古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格 仁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