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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蓬辛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迟久威与曲云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久威,曲云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蓬辛民初字第288号原告迟久威,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刘新志,蓬莱市大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云吉,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闫蕾,蓬莱市登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迟久威与被告曲云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迟久威诉称,原告在镇政府及林业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建立起一处优质苗木培育基地。2011年春天,原告花巨资在莱阳环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五千棵目前最流行最时尚的直升龙柏松苗,栽在位于镇政府南不远处的基地里。经过数月的精心管理,苗木葱绿鲜艳,长势极好。另外,原告还在陇背上种植了萝卜,萝卜也同样长势良好。被告常年在镇政府南两侧公路上晾晒葡萄渣,从中提取葡萄种子。2011年9月下旬连续降雨数天,降雨量甚大,被告晾晒的葡萄渣严重堵塞了水道,使大量葡萄渣和雨水直冲到苗木基地里,致使苗木和萝卜基本上全部被淹死(见录像)。此事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主动找到被告协商解决,被告答应说赔,但对赔偿数额协商未果,后被告置之不理。为此起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淹死原告松树苗和萝卜的损失6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曲云吉辩称,一、原告的松树苗和萝卜的死亡与被告晒晾葡萄渣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的损失是由自然灾害和原告自身管理不善的原因造成的,与被告晒晾葡萄渣的行为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原告提供的录像材料上显示,原告地里有大量的泥沙,原告的苗木死亡原因主要是泥沙覆盖导致的,原告说是被告给其造成的损失无理无据。二、原告诉请的陆万元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地里的苗木并不像原告说的那样基本上全部被淹死,被告作了现场调查,绝大部分苗木都没有死亡,再者说,所种苗木的成活率也不可能是100%的,这种直升龙柏松苗市场价格每棵7角到1元8角之间,并不像原告所说的7元一棵,价格相差悬殊。原告提交的购买树苗的收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的苗木损失与被告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1日,原告与蓬莱市大辛店镇焦家村村委会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承包位于本村村东报废病残果园7.8亩,承包期限30年,自2001年3月1日至2030年11月30日止。原告经管的土地系南北走向,其经管土地的西面与蓬莱市大辛店镇政府鑫杰路相邻,土地与路面基本相平,系水泥路面,位于鑫杰路南端路东,该路北高南低,水流方向为由北向南流。2011年7月23日,原告从莱阳市北方农林科学技术研究所购买直升龙柏5000棵,每棵7元,计35000元;蜀桧5000棵,每棵5.5元,计27500元,合计付款62500元,上述树木栽植在该承包地上。2011年9月,被告在该水泥路面晾晒加工葡萄籽。2011年9月下旬,由于连续降雨,被告晾晒的葡萄籽被雨水冲积成堆,堵塞路面流水,致使雨水夹带葡萄籽直接流入原告的土地,造成原告栽种的松树苗、萝卜部分被葡萄籽覆盖和受淹,致松树苗和萝卜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害。事后,被告将冲积在原告土地上的葡萄籽进行了搬运清理。原告与被告协商经济赔偿未成,原告诉来本院。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到原告受损现场进行勘查,经现场勘查受损毁的松苗和萝卜苗位于原告经管土地的南半部,该地共种植松苗18行,株距0.53米,间种萝卜23行,株距0.3米,其中13行松树苗和萝卜被葡萄籽全部覆盖五十米长的距离,被部分覆盖和水浸泡的松树苗和萝卜距离为四十米长,经现场勘验计算,原告松树苗毁损2208棵,萝卜毁损3900棵。2011年11月7日,本院现场取样测量萝卜每平方米种植12个,产量35斤,平均萝卜单产2.9斤。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直升龙柏的直接损失,同时要求对受损直升龙柏的投资管理费用及受损的萝卜进行价值认定。本院委托烟台天平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直升龙柏死亡2208棵的投资管理费用为3054元,死亡3900克萝卜的纯收益价值为5655元。价值认定费2000元,由原告支付。原告为证明直升龙柏的直接损失向本院提交当时购买直升龙柏由莱阳市北方农林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收款收据一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不予认可,认为原告购买直升龙柏价格过高,提交从互联网站下载杭州萧山树苗绿化苗木配送中心和中华苗木网以及蓬莱市时代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苗木价格表,主张蜀桧10-50公分报价每株0.40-2.4元,嫁接龙柏10公分-60公分每株0.7-3.5元。另查,莱阳市北方农林科学技术研究所无营业执照,系莱阳市环球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下设单位,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17日,注册资金2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宝义,从事城镇绿化苗、经济林苗生产销售、加工木材、批发零售、园林绿化、机械、水果。经本院调查该公司法人代表单宝义,单宝义证明:原告以每株7元的价格在其单位购买直升龙柏5000棵。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购买直升龙柏、蜀桧的收款收据一张、现场看验笔录、烟台天平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书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2011年9月,被告曲云吉在与原告迟久威经管土地相邻的公路上晾晒葡萄籽,由于连续降雨,雨水夹带葡萄籽直接流入原告的土地,造成原告栽种的部分松树苗、萝卜受损,原、被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本案中,原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鉴于原告受损事实的发生,非被告故意行为造成,与天气连续降雨有关,且原告受损后,被告及时采取措施施救,故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对原告购买直升龙柏每株7元的价格不予认可,但从原告提交收款收据及单宝义证言,本院可以认定原告购买直升龙柏每株7元价格的事实,该事故造成原告直升龙柏死亡2208棵,按每棵7元计算,计15456元;投资管理费用为3054元,死亡3900棵萝卜的纯收益价值为5655元,合计经济损失241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及国家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曲云吉赔偿原告迟久威经济损失1933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价值认定费2000元,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1600元。案件受理费950元,原告负担724元,被告负担2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士光人民陪审员  吕连风人民陪审员  张 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爱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