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二中刑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吴清柏犯贩卖毒品罪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清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刑执字第5号罪犯吴清柏,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在海南省乐东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琼山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清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罪犯吴清柏于2008年7月11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海南二中刑执字第262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8日止;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海南二中刑执字第356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8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乐东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乐东监狱以罪犯吴清柏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清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共计考核16个月,获得6个综合表扬、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吴清柏被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人民币2000元,达到40%。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清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清柏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茂明审判员 邢 军审判员 黄茂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扬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