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敏与邓爱、禤雄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邓爱,禤雄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陈敏。被告邓爱。被告禤雄靖。原告陈敏与被告邓爱、禤雄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爱、禤雄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23日,被告邓爱以个人财务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邓爱催还借款,被告至今尚未予以偿还。两被告为夫妻关系。特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邓爱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给原告(利息的计算:以10000元为本金,按银行贷款利率,从2014年1月24日起计至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最后履行之日止)。被告禤雄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两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3日,被告邓爱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被告邓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整,借款期限一年,即从2013年1月23日至2014年1月23日,双方分别在借条上签字捺上手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邓爱追讨,被告邓爱至今尚未偿还欠款。另查明,被告邓爱、禤雄靖为夫妻关系。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由被告邓爱出具《欠条》,借条上明确载明了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及借款人,证明原告与被告邓爱之间存在着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从被告2014年1月24日起,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之规定,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邓爱与被告禤雄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主张被告禤雄靖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爱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给原告陈敏;二、被告邓爱支付逾期利息给原告陈敏(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月24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三、被告禤雄靖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负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邓爱、禤雄靖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或提出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廖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农小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