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振安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辽东学院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辽东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振安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临港产业园区江海办事处胜利委11组。法定代表人励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XX,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辽东学院,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临江后街***号。法定代表人郭XX,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孙XX。申请执行人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东学院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振安民一初字第00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东学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辽东学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及滞纳金773107元,反诉费217元,共计773324元。经本院执行,扣划了被执行人辽东学院在中国银行存款783456元,扣除执行费10132元后,将77332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振安民一初字第002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执行费10132元,由被执行人辽东学院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蔚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