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马喜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喜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400号罪犯马喜超,男,满族,1985年4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3日作出(2003)哈刑初字第5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喜超犯抢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带民事赔偿204490.00元。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5日以(2004)黑高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07年6月20日以(2007)哈刑执字第305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09年12月21日以(2010)哈刑执字第74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以(2010)香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喜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其原判残刑八年十个月十日,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本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03)哈刑执字第12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根据该犯减刑后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提出,罪犯马喜超在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服装技术员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1100余件。为此,建议对罪犯马喜超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喜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一致。该犯民事赔偿义务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获奖励审批表、获2013年度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执行财产刑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喜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马喜超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刑罚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喜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徐 向审判员 刘淑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