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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63号原告金某,男,1975年9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被告陈某某,女,1975年4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原告金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一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我与被告1996年认识恋爱,同年11月同居生活。1997年9月生育长女金某1,1999年3月生育次女金某2,2000年9月生育三女金某3,2002年4月生育儿子金某4。婚后因被告与我的家人相处不睦,加之其性格暴躁,我们于2010年解除了同居关系。但在分开一年以后,因考虑到孩子,我们又于2011年4月18日登记结婚,但是,被告仍然一如既往不在乎别人的感受,每次吵闹都要说与我同归于尽的话相威胁。2014年4月我诉到法院请求离婚,因被告咆哮法庭告终。但这半年多来,被告仍然不过问我与孩子的生活。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各抚养两个孩子,或者根据孩子的意愿;3、双方无共同财产,各自负责各自债务。被告陈某某辩称:1、原告所述的事实不属实,我们结婚以后,原告先后与两个女人交往。我们发生冲突都是因为他与其他女人交往引起的;我与原告生育了四个子女,因为前三个都是女儿,原告及家人就因此耿耿于怀,现在四个孩子都在上学,周末就跟我在一起,我也没有与原告一起生活。2、我因为身患疾病,所以我要求原告给我10万元的经济补偿。综上,我对原告实质上也没有感情,离婚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他给我经济补偿,而且原告是有这个能力的。关于孩子抚养,因为我已经结扎,没有生育能力,所以大女儿和第三个女儿由我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某与被告陈某某于1996年9月认识恋爱,同年11月同居生活,2011年4月18日登记结婚。1997年9月9日生育长女金某1,1999年3月31日生育次女金某2,2000年9月15日生育三女金某3,2002年4月29日生育长子金某4。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事务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3月,原告金某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虽经本院调解和好,但双方仍不能和睦相处,继续分居生活,现原告再次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某亦附条件表示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长女金某1、次女金某2现就读于安顺市双阳高中,三女金某3现就读于张坪中学,长子金某4现就读于安顺市新华学校,四子女均寄宿于校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在卷作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苦因07系。。。。。。。。。。。。。。。。。。。。。。。。。。。。。。。。。。。。。。。。。。。。。。。。。。本院认为,婚姻的成立应以感情为基础,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近年来原、被告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事务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4月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后,仍不能和睦相处,现原告金某再次诉请离婚,被告陈某某亦附条件同意离婚,应确认其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应予准许。关于孩子抚养,因原、被告共同生育子女四个,故由原、被告各抚养两个孩子为宜,酌定长女金某1、三女金某3由被告抚养,次女金某2、长子金某4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用。被告陈某某要求原告金某给付其补偿款人民币10万元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金某与被告陈某某的婚姻关系。二、长女金某1、三女金某3由被告陈某某抚养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次女金某2、长子金某4由原告金某抚养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与被告陈某某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一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莉 来源:百度“”